台湾森林权属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98页(321字)
台湾《森林法》第3条规定:(1)森林系指林地及其群生竹、木之总称。依其所有权之归属,分为国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2)森林以国有为原则。第4条规定,以所有竹、木为目的,于他人之土地有地上权、租赁权或其他使用或收益权者,于本法适用上视为森林所有人。《森林法施行细则》第2条规定,森林所有权及所有权以外之森林权利,除提出公有或私有之证件并依法呈准登记者外,概属国有。第3条规定,森林法第3条所称荒山荒地,包括国有、公有、私有一切荒废而不宜农作物生产之山岳、海岸、沙滩及其他原野而言。第4条规定,森林法第3条所称森林用地,系指土地之倾斜度在十度以上者而言,但依土地合理利用及人民需要原则得变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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