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狩猎监督检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98页(378字)

香港《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16条规定,当局可以为本条例之目的任命任何人为自然监督员或名誉自然监督员,任何此种任命应在宪报上公布。第17条规定,检查权和逮捕权:(1)如果获授权官员发现有人狩猎或有合理理由确认有人有狩猎或准备狩猎,可以要求此人出示特别许可证以供检查。(2)如果获授权官员有合理理由确认有人违犯了第18条,可以逮捕此人;并没收任何野生保护动物或其部分;任何野生保护动物的巢与卵;或任何枪支、狩猎用具、生饵或录音模仿发射装置,而且无论上述物品是否由此人持有,只要获授权官员有理由确认有犯罪行为发生即可。(3)获授权官员根据第2款逮捕此人之后,应立即将其送到附近的警察局,并交由警官扣押,后者随即适用《警察条例》第52条之规定。(4)如果根据第2款没收的物品易坏,署长可下令将其卖掉或当即处理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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