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濒危物种国际财政援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62页(329字)

美国1973年《濒于灭绝物种法》第7节规定,作为美国对世界范围内保护濒于绝灭的和受(绝灭)威胁的物种应作出的贡献,总统可以动用据《1954年农产品贸易促进和援助法》及其他法律所获的外汇增值(利息等)向各外国(以愿意接受的为限)提供财政援助(但《美国法典》第31篇第724节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协助该国制订和实施该部长认为为保护已由他据本法第3节规定列入濒于绝灭的和受(绝灭)威胁的物种的名录中的物种所必要的各种纲要或规划。总统可据他认为适当的限制条件和期限向各外国提供财政援助,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土地、水域或其中的各种权益。即使有可用于据本节规定提供援助的外汇,也应首先使用据本法第12节规定所拨出的基金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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