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濒危物种违反公约行为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62页(346字)

美国1973年《濒于灭绝物种法》第8节规定:(1)凡由美国管辖的任何人在各种贸易中违反公约规定进行某物种标本的交易或拥有以违反公约规定交易得来的标本,包括该公约第1条所定义的各种标本,即属非法。(2)若向美国进口类和野生动物的活动满足下列条例:(A)此种物种不是列入据本法第3节规定颁布的名录中的,但是是列入该公约附录Ⅱ内的物种;(B)此种鱼类及野生动物的猎捕、出口未违反该公约的诸规定且满足该公约的所有有关要求;(C)满足本节的有关要求;(D)这种进口不是在商业活动中进行的。则将认为这种进口并不违反本法及据本法规定制订的诸种条例的规定。本节还规定,凡属美国管辖的人企图从事、唆使他人从事或导致他人从事本节所定义的违法犯罪行为即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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