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环保官员查封权力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00页(560字)

加拿大《环境保护法》第223条规定,在一项检查或搜查过程中,只要执行官有合理的理由认为本法或规章的某一条款已经被违反,执行官可以查封和扣押以下物:(1)执行官有合理理由认为违法已经发生所依赖的物或与之有关的物;(2)执行官有合理理由认为将会作为该项违法的证据的物。依据本法查封和扣押某物的执行官,在一切可行的情况下,应当向在扣押前占有该物的人通知主管部长认为已经受到违反的本法或规章的条款。除了船舶、航空器或其他建筑物之外,依据本法规定被执行官扣押的某物,不得存放在查封锁该物的场所,除非有下列情形:(1)在执行官的主张下的下列行为:并非为公共利益而作为;被查封的物或其中的样品被要求作为证据,并且转移和存放被扣押物以确定该物在任何有关诉讼程序中能否用作证据的行为是必须的。(2)在查封之前占有物的人或有资格占有该场所的人,要求执行官将其转移到其他场所。在该情形下,在执行官的命令或同意下,以及在要求转移的人承担费用的前提下,该物可以被转移,并存放在任何其他场所。除非执行官批准,任何人不得转移、改变或用任何方式干涉执行官查封和扣押的任何物,但是,在从其手中扣押该物的人要求下,执行官应当允许该人授权的任何人对其检查,以及在可行的情况下,将该物的样品或副本提供给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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