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湿地保护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33页(317字)

1971年《国际重要湿地特别是水禽栖息地公约》第8条规定:(1)国际自然与自然资源保护同盟将执行本公约规定的秘书处的任务,直至由所有缔约国的三分之二多数选出另外的机关或政府时为止。(2)秘书处的任务如下:协助召集和组织第6条规定的会议;保管国际重要湿地名册并接受缔约国根据第2条第5款的规定对已列入名册的湿地进行追加、扩大、撤销或缩小的通知;接受缔约国根据第3条第2款规定对已列入名册的湿地的生态学特征发生任何变化的通知;将名册的任何改变或名册内湿地特征的变化通告所有的缔约国,并将这些事宜安排在下次会议上讨论;将会议对名册的有关改变或名册内湿地特征变化作出的建议告知各有关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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