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战区粮食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01页(303字)
民国军事委员会1938年4月公布《各战区粮食管理办法大纲》,共33条。主要规定:(1)为适应抗战需要,各战区可设立战时粮食管理处。(2)管理粮食以米、麦、面粉为主,次及重要杂粮,必要时可包括食盐、饲料及其他食用物品。(3)战时粮食管理处对于中央及省市县政府在战区内所设粮库可直接管理。(4)战区之间,应准商民自由流通,不得禁止进出,无故没收,或阻止过境。(5)战时粮食管理处必要时可规定粮食最高或最低价格,防止投机操纵。(6)战时粮食管理处有权禁止或限制粮食酿酒消耗,可规定米碾白程度及麦类磨粉粗细。(7)凡以粮食资敌者,按《粮食资敌治罪暂行条例》办理。
上一篇:民国战区合作组织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