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战区合作组织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00页(261字)
民国经济部1939年10月18日公布《战区及接近战区合作社组织暂行办法》,共10条。主要规定:(1)抗战战区及接近战区合作社在所在地主管机关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向省主管机关呈请临时登记。(2)战区及接近战区合作社社员认购社股,可按实际情况分期缴纳。但成立时第一次应缴纳数额不得少于所认股金总额1/10。(3)战区及接近战区合作社可由社章规定监事为一人。合作社可单独或联合设立办事处。(4)临时登记合作社,其理事、监事的职务、住所及各社员认购社股遇有变更时,可免为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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