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合作事业经费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01页(211字)
民国社会部1941年7月22日公布《补助各省合作事业经费办法》,共12条。主要规定:(1)各省市的合作事业经费如有不敷时,可咨请社会部补助。(2)补助经费其用途须限于加紧外勤工作,办理合作教育,实施查账制度,倡导特种合作,推广指导区域及改善合作行政的机构。(3)补助费以半年至一年为期。(4)受补助的各省市应将补助费作为专款存储。(5)补助费期满如有结余,应即缴还本部。
上一篇:民国合作事业推进立法
下一篇:民国战区合作组织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