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农业合作基金证券审批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06页(283字)

法国1964年6月30日《关于报请财政和经济事务部长审批合作发展证券程序的法令》中规定:(1)经批准同意设立合作发展基金,并向其社员发行3年至10年期限的现金证券。农业合作社应向财政和经济事务部部长呈报申请。申请报告应包括发行发展基金的目的、证券的期限、利率和认购日期。(2)审批申请应附有按照财政和经济事务部长规定格式填写的材料。(3)发行金额最高不超过25万法郎,每年发行1次的农业合作社不需按本规定报批,但应向财政和经济事务部长报送一次关于发行金额、条件和目的等业务情况材料。(4)国库局长负责本法令的执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