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农业合作设立基金程序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06页(234字)
法国1964年6月30日《关于确定合作发展证券最高利率和设立合作发展基金程序的法令》中规定:(1)为了本农业合作社业务需要,章程可规定设立合作发展基金,设立基金的社员大会纪要应报送农业部长,得到有关部门批准。(2)合作社可按有关规定发放不同类别的合作发展基金证券。(3)设立合作发展基金如得到跨部批准,合作社不得再另行发放上报以外的证券类别。(4)设立合作发展基金报批申请,应附上合作社最近1年度经营账和资产负债表。
上一篇:法国农业合作基金证券利率立法
下一篇:法国农业合作基金证券审批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