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濒危物种进出口控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62页(398字)
美国1973年《濒于灭绝物种法》第8节规定:(1)未首先获得该部长颁发的许可证而在商业活动中从事鱼类或野生动物进出口业者为非法活动者。但下述种类的甲壳动物和鱼产品除外:(A)未被据本法第(3)节规定颁布的名录规定为濒于绝灭的或受(绝灭)威胁的物种的;(B)为用于人及动物消费而进口或者为娱乐目的自美国管辖的水域或公海中猎捕的。(2)凡据本条第1款规定应持有许可证者应当:(A)保存每次所进口的或出口的鱼类、野生动物、植物及它们的处理情况的完整的记录并准确地提供这些情况;(B)在经该部长正式授权的代表提出要求时,让该代表进入他的营业场所并让该代表对所进口的鱼、野生动物或植物进行检查以及对本款A项所述的记录进行检查并向该代表提供该记录的副本;(C)在该部长有此要求时向该部长呈交各种报告。(3)该部长应为贯彻本条规定制定各种必要的、适当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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