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兽医师开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80页(326字)

台湾《兽医师法》第2章开业中规定,兽医师开业,应备具申请书检同兽医登记证书、照片及应缴费用等,向所在地县市政府申请发给执照;兽医师非加入所在地兽医师公会,不得开业;兽医师非亲自诊疗,不得填发诊断书及处方,非亲自检验,不得填发检验证明书;兽医师应备置的诊疗簿及检验簿应保存10年,必要时主管机关可派员查验;兽医师对其业务不得登载散布虚伪的广告;兽医师不得违背法令及兽医师公会公约,并不得收受超过规定的诊疗费;兽医师受政府询问或委托鉴定时,不得作虚伪的陈述或报告。本章还规定,兽医佐具有下列经历之一有证明文件的,准用本法有关兽医师开业的规定:(1)助理兽医师业务4年以上的;(2)从事兽医业务5年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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