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03页(188字)

以在拥挤场合下用自己的生殖器摩擦异性的躯体或触摸异性的躯体而得到性心理满足为特征的行为。这种人几乎都是男性。在摩擦生殖器时,其阴茎可有勃起和射精。摩擦癖者往往多次被抓获,但经批评教育、刑事处罚后,效果甚微。这种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意识清醒,有预谋地实施摩擦行为。其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有完整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应承担完全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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