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曼船舶污染保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11页(246字)

阿曼1974年《海洋污染控制法》规定,进出阿曼港口的任何在阿曼登记的并运载散装污染物的船舶或运载散装污染物的非阿曼船舶,在其进入防污染区之时或在此之前,船舶的船主应以保险或赔偿保证书的形式向“官长”提交财务担保,或其所同意的其他财务担保,证明其数额相当于:(1)按船舶吨位每吨10阿曼里亚尔计算的金额;或(2)400万阿曼里亚尔,这种保险和保证书及其他财务担保的承诺应根据向“官长”提出的条件保持有效,任何改变或修正,应即时向“官长”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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