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家畜防疫官员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07页(343字)
韩国1984《家畜传染病预防法》规定,为了开展本法中规定的家畜防疫业务,依据总统令之规定,在农水产部、汉城特别市、直辖市、道、市、郡、区、邑、面和总统令规定的行政机关设家畜防疫官;为开展动物检疫业务,在动物检疫所设检疫官。1985年《家畜传染病预防法施行令》规定:(1)所谓“总统令规定的行政机关”系指国立种畜场、家畜卫生研究所及畜产试验场。(2)作为兽医业务公务员,规定的家畜防疫官须从具有兽医师资格者中任命,或从依据兽医师法第21条之规定的公共兽医中委任。(3)家畜防疫官奉所属机关长之命而负责有关家畜传染病预防的调查、研究、计划、指导、监督和有关预防措施的业务。(4)有关家畜防疫官执行规定之业务的所需事项,由农水产部长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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