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水政体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19页(530字)
伊朗水资源管理体制建设比较稳定,到20世纪60年代体制立法已基本完成:(1)国家级机构,根据1964年法令规定,建立了国家水电部,主管全国水资源开发、管理工作,并负责协调和管理水利、灌溉、电气、水坝等政府部门。1968年水国有化法令规定将水资源作为国家财富一部分,交由水电部负责保护、开发、利用、管理和监督。水电部有权颁布和执行专门规章,颁发用水许可证。法律还规定,农业部和其他各部和政府部门可依法代替水电部执行征用土地等任务。(2)地区或流域级机构,地区一级机构由水电部委任3人委员会,负责评价水土资源、类型、开发地点,颁发用水许可证,审查应注销的水权。流域级机构成立由省检察官、地区水利局长、省土改局长、水电部专家等组成的5人委员会,负责检查地区3人委员会工作的合理性、经济性及用水许可证颁发情况。(3)用水户,由各地用水户协会负责灌溉工作。水国有化法令对其会员的权力和职责作出具体规定。还规定水电部将用水户协会收归国有,由国家购买用水户协会股票,由水电部安排、解决用户水权。另外,根据法律规定,由水电部负责建立地区一级灌溉和水利机构,负责有关地方用水户需要建设的小型灌溉工程和水厂的技术、财政支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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