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强制造林措施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27页(271字)
1943年,民国政府农林部公布《强制造林办法》。规定:(1)地方造林以乡(镇)林场为单位。每一乡(镇)林场至少须有苗圃3亩,每年培育苗木至少2万株。各乡(镇)林场每年至少应造林5000株,每一户每年至少植树3株。(2)私有宜林荒山隙地由地主自行造林,限定造成期限为:不满200亩为2年,不满500亩为3年,不满2000亩为4年,2000亩以上的,每年至少造500亩。(3)宜林荒山隙地,如地主不愿造林,加重征收地税。(4)地主无力造林时,政府和地方公共团体可代为造林,其收益2/10归地主。
上一篇:民国奖励华侨营林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