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奖励华侨营林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27页(248字)

1941年6月12日,民国政府农林部和侨务委员会共同发布《奖励华侨投资营林办法》。办法规定:(1)华侨可以自行集资营造林场、伐木场、制材厂、林产制造厂、林业合作社,也可经农林部特许投资或合办国营森林事业。(2)华侨经营林业可以自行租购宜林民地,或依法承领国有宜林荒山荒地。(3)国有宜林荒山荒地地编为森林用地前,农林部可特许华侨优先承领,并免收保证金。还规定,华侨林区由侨胞自行主持经营,不能回国自行经营者可委托政府代为经营,所获利益仍归华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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