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村民委员会设立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61页(278字)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1)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2)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3)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3)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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