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海域扣留船舶权力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09页(269字)

新加坡《防止海洋污染法令》规定,如果有关局长或港务长有理由相信任何油类或含油混合物、废料、垃圾、废物、或危险或有害物质、贸易下脚料已从船舶:排入新加坡的海域;排入新加坡海界之外的海域,以及这种油类、含油混合物、废料、垃圾、废物、危险或有害物质或贸易下脚料随后流入或漂入新加坡海域。为此,船舶可能被羁留,直到船主向政府提交一笔保金或提供保证,以便按局长或港务长的意见,对在新加坡海域内清除油类或含油混合物、废料、垃圾、废物、危险或有害物质或贸易下脚料引起的费用,使船主充分履行偿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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