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宋土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64页(410字)

中国北宋时期,为限制土地兼并,采取清丈土地的措施,并于公元1072年实行王安石变法,推行方田法。其主要内容是将土地分为五等,作为纳税依据。方田四角,立土为峰,四周植树为界。在土地清丈基础上,进行土地登记,建立土地台账。当分家、土地典当、买卖,填写地籍簿时,均以方田为准。《文献通考·田赋考》、《宋史·食货志》、《宋会要辑稿·食货》等史料,对北宋实行赋税、方田均税法、农田水利法等立法作出记载。《宋刊统》卷十三中,还对占盗侵夺公私田者作出处罚规定,如“诸占田过限者,一亩笞十,十亩加一等,过杖六十,二十亩加一等,罪止徒一年”,“诸盗耕种公私田者,一亩以下笞三十,五亩加一等,过杖一百,十亩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荒田减一等,强者各加一等,苗子归官主”。“诸部内田畴荒芜者,以十分论,一分笞三十,一分加一等,罪止徒一年。户主犯者,亦计所荒芜五分论,一分笞三十,一分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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