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代表小组的建立和活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599页(555字)
第二十条 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各选举单位,根据代表的意见,本着就地就近和便于组织活动的原则,建立代表小组。如驻地的省人大代表居住分散,可以和州、市、县的人大代表联合编组。年老体弱不便于参加代表小组活动的,可以不参加,每组推选一至二名召集人,负责组织代表小组活动。每年至少活动两次,活动情况应向省人大常委会写出书面汇报。
第二十一条 代表小组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全国人大、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贯彻执行全国人大、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
(三)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和本级人民政府推进工作。
(四)开展就地视察活动。
(五)交流代表活动和联系群众的经验。
第二十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和各选举单位要及时了解代表小组活动情况,共同总结和交流经验,逐步使代表小组活动制度化、经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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