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特护水体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74页(496字)
1995年《俄罗斯联邦水法》规定,特护水体是指那些具有特殊自然保护意义和科学文化价值,以及具有美学、游乐和卫生保健意义的自然水生态体系。对于特护水体,可以根据国家专门授权主管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相应的自然环境保护机构所提的报告,通过有关执行权力机构作出决议后,全部或部分地、永久或暂时地停止其经济方面的活动。特护水体可以分为联邦级的、地区(区域)级的和地方级的三类。按照俄联邦法律,特护水体可以是整个一个特护自然区,也可以是某一个特护自然区的一部分。俄联邦政府及其各州、区的执行权力机构可以将特护水体划分以下几个类别:(1)俄罗斯联邦内海和领海水域;(2)沼泽地;(3)具有独一无二的景色的河流和水面;(4)河源保护区或河口区;(5)珍稀鱼类产卵地;(6)与森林、动物群体及其他需要加以保护的自然资源等有密不可分的联系的水体;(7)俄联邦法律可能规定出的其他的特护水体类型。属于俄联邦所有制的特护水体一般都是一些极其少有的自然景观体系的组成部分,可以按照联邦法律对它们进行利用和保护。特护水体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应按俄联邦特护领土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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