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议的对象和内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137页(850字)

第九条 评议的对象:

(一)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二)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

(四)设区的市的市人民政府派驻所辖区的机构。

第十条 每次评议的对象,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每个时期的工作中心、执行法律情况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确定。评议对象确定后,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通知被评议单位和被评议人员。

第十一条 评议的内容:

(一)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完成工作任务,发挥职能作用的情况;

(四)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五)本行业本系统队伍建设情况;

(六)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的处理情况;

(七)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接受述职评议的人员应报告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情况;依法履行职责,完成任务情况;勤政廉政,廉洁自律和抵制不正之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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