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执行的监督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376页(1407字)

第十六条 对本级预算执行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收支的平衡情况;

(二)为实现预算采取的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预算收入依法征、缴情况,有无越权减征、免征、缓征,有无截留、占用、挪用;

(四)预算支出是否按批准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五)依法管理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情况,有无违反国家规定将预算资金和部门掌管的国家资金有偿使用,有无违法将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款项擅自改变用途;

(六)有无违反专款专用原则,扣减或挪用上级补助的专项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八)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预算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项目之间的资金调剂。

第十八条 在本级预算执行中,需要对预算进行重大调整的,省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预算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报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 预算收支有下列变化之一的,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

(一)预计年度一般预算收入减收额超过预算额3纯的;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决议中强调确保的预算支出项目预计需要调减的;

(三)农业、教育、科技预算支出需要调减的以及环境保护、计划生育、社会保障预算支出年度调减额超过10纯的;

(四)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的。

第二十条 在预算执行中,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责成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审计结果。

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在日常审计工作中,对预算执行审计中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当年预算执行情况。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预算执行情况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对预算执行中的问题提出疑问或者具体要求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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