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82页(808字)
第五十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的监督。选民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五十一条 对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书面提出罢免案。调离原选区而未调离本行政区域的代表,其新调入单位所在选区的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书面提出罢免案。罢免程序按《选举法》规定执行。
罢免代表,须经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二条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书面提出辞职。
第五十三条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补选。
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代表在任期内辞职被接受,被罢免、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或去世的,其缺额由原选区补选。
第五十四条 补选出缺代表,应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下,由原选区依法进行选举。
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名额相等。补选的表决方式按本细则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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