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775页(872字)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五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对同一个问题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延长发言时间,发言的顺序按照事先报名的先后或者由会议主持人指定。

第四十一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二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如果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四十三条 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在审议中有重大争议的,可先对有争议的条款进行表决,再对法规草案进行表决。

第四十四条 在议案付表决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果有新的意见,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发表,但不得中止对议案的表决。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电子表决器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四十六条 表决人事任免案时,对提请任命的人员和免去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职务的,免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的,批准免去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应逐一进行表决。

对免去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职务的,免去省高级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的,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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