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13页(316字)

前苏联最高苏维埃两院之一。1918年《苏俄宪法》规定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为一院制。1924年《苏联宪法》、1936年《苏联宪法》和1977年《苏联宪法》都确认苏联最高苏联埃为两院制,即由联盟苏维埃和民族苏维埃两院组成。按照1977年《苏联宪法》的规定,苏联最高苏维埃两院享有平等的权利。联盟苏维埃和民族苏维埃由人数相等的代表组成。民族苏维埃按下列名额选举:每一个加盟共和国选举代表32人,每一个自治共和国选举代表11人,每一个自治州选举代表5人,每一个自治专区选举1人。代表任期5年。民族苏维埃主席主持该院的会议。苏联最高苏维埃两院联席会议由联盟苏维埃主席和民族苏维埃主席轮流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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