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纳渔船人员资格授予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44页(205字)
加纳《渔业法令》第18条规定,渔船船长、副船长或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可以由特派员以1963年《商船运输法》中所规定的商船船长、副船长或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授予方法授予。在《商船运输法》中,有关对申请证书者的考核、副船长或工程师证书的所有其他条款,在细节上对其稍加修改后均适用于渔船船长、副船长或工程师证书和这种证书的持有者,如同《商船运输法》第2部分规定的授权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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