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1991年野生动物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96页(415字)

西班牙德里自治社区于1991年2月14日颁布《关于保护马德里自治区内野生动植物的法案》。该法案修改了有关自然资源的几个国内法规的条款,并涉及到华盛顿条约、伯尔尼条约、波恩条约及《1989年自然区域及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案》。法案第1章中划定了在该法管辖范围中动植物的种类,并授权予环境部门管理;第2章建立了处于灭绝危险之中的野生动植物种类的区域性目录,将野生动植物分为将要灭绝的种类、稀有或有特殊科学、生态、文化价值的特殊物种等四种,规定了每一类物种的保护及管理规则。第3章旨在管理本土及外来的野生动物,包括管理和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建立野生动物动物公园及动物保护区等。第4章制定了保护野生植物的规章,其中规定,除非以科学研究或保护为目的的并得到有关部门的授权,否则任何人不得采集或毁坏野生植物。第5章主要规定需要暂时保护的自然区域及物种(特别是迁移性的物种);第6章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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