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宁渔船国有化证书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44页(279字)
贝宁《关于海商法典的政令》第16条规定:(1)渔船要获得国有化证书,须有一半以上资本属于贝宁国民或另一个与贝宁签订了互惠协定的国家的国民。(2)如果渔船属于一个公司,该公司总部必须在贝宁,管理或监督委员会的董事长、总经理和大部分成员的国籍必须是贝宁与贝签订互惠协定的另一个国家。(3)如果公司是合伙公司或有限公司,另外还必须至少有一半股份属于贝宁国家或另一个贝宁国家签订了互惠协定的国家,属于公共团体或贝宁的国民。但是,为了照顾没有海岸线的邻国以及这些国家的社会公共团体或国民,可作出与上述条件不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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