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82页(456字)

在民事诉讼中,就特定诉讼标的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即对特定诉讼标的而言,享有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承担实体义务和诉讼义务的当事人,也称当事人适格。正当的原告应当是基于特定法律关系而享有的实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提起诉讼,对诉讼标的有实施诉讼权能的人,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称之为积极的适格;正当的被告应当是侵犯了原告的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权利义务争议,而对诉讼标的有实施诉讼之权能的人,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称之为消极的适格。正当当事人是一个具体诉讼得以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否则就会发生当事人的更换。正当当事人与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能力)是两个不同层次的概念。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是从一般意义上确定一定主体通过民事诉讼保护自己实体权益的资格。正当当事人则是就特定诉讼而言对特定的诉讼标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一般而言,正当当事人必然具有抽象意义的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而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却不一定能成为特定诉讼的正当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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