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比里亚渔船登记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43页(323字)
利比里亚《自然资源法》第91条规定,所有渔船和用于捕捞的渔具都必须在农业商业部渔业局登记。凡想获得这种登记证的人,应向渔业局呈交申请书,并在其规定的表格上表明申请人从事捕捞是合格的,说明其从事作业的种类、渔具或设备的类型、使用渔船的规格和艘数。渔业局在批准这一申请后,根据申请人呈交的、证明他按税收和财政法第380条规定已向国家税务局交付3年许可证费的正式税收收据后,对申请的渔船和渔具发放登记证。利比里亚《渔业修正章程和条例》规定,所有商业捕捞公司都应在渔业局登记他们拥有的所有渔船和渔具。目前在利比里亚使用的所有渔船和渔具都应在本章程和条例通过后30天内登记。为限制这种登记时间应发布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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