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396页(1868字)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准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应向常委会秘书长请假。

第六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六日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议程草案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

常委会会议日程安排,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六日前讨论决定。

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七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省长或副省长和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根据需要,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不是常委会委员的常委会副秘书长,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工作机构的委员可以列席会议。

省辖市人大常委会、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部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可以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本省的全国人大代表或省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设立旁听席。公民按有关规定可以旁听常委会会议。

第九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以召开全体会议,也可以召开分组会议。

第十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审议有关议案或者工作报告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提出的重要建议、批评和意见,按归口类别由常委会办事机构或有关工作机构归纳整理后,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常委会办公厅交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办理,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在三个月内将办理结果报告常委会办公厅。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全体会议上讨论问题时的发言,一般不超过十五分钟,同一人对同一问题的第二次发言一般不超过十分钟。

发言人发言时间超过上述规定的,常委会会议的主持人可以终止或适当延长发言人的发言时间。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受主任会议委托,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议案。

除地方性法规案以外的议案,一般应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所提出议案的理由和具体方案。

第十五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出议案的机关和联名人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并应在常委会会议上作说明。

第十六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的机关或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主任会议决定暂不付表决的,交有关工作、办事机构进一步研究,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

第十七条 常委会会议的决议、决定或其他议案,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常委会会议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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