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397页(2319字)

第二十三条 办公厅、法制室、办公厅调查研究室是常委会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四条 办公厅、法制室、办公厅调查研究室主任在秘书长领导下主持本部门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二十五条 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筹备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

(二)负责检查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以及机关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

(三)拟订地方立法规划和计划草案;

(四)审查省人民政府的规章、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办法、决定及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五)解释、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具体工作;

(六)承办地方性法规的公布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的备案工作;

(七)承办国家法律草案征求修改意见工作;

(八)处理机关文书、公务和行政事务;

(九)协调联系代表和办理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十)研究常委会行使职权中的重要问题,向主任会议提出建议;

(十一)调查了解全省人大工作情况,组织经验交流;

(十二)组织、协调法制宣传工作;

(十三)联系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

(十四)办理主任会议交付审查的有关议案;

(十五)承办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组成厅务会议,检查和布置办公厅的工作。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处室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设立法制、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农村、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内务司法、民族侨务外事等工作委员会,作为常委会的工作机构。

常委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常委会在地区设立工作委员会,作为常委会的派出机构。地区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八条 工作委员会主任主持本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二十九条 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有关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二)起草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

(三)承办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前的具体工作;

(四)调查了解和检查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并对有关违法事件提出处理建议和报告;

(五)对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和重要案件,进行调查研究,为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和开展监督做好准备;

(六)组织讨论修改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

(七)办理省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

(八)办理主任会议交付审查的有关议案;

(九)根据工作需要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参加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

(十)宣传宪法、法律和法规;

(十一)督办有关申诉、控告案件;

(十二)承办常委会执法检查、评议的具体工作;

(十三)承办与省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代表的联系事宜,承办人事任免、代表资格审查、代表视察以及换届选举的具体工作;

(十四)承办外事活动的有关事项;

(十五)办理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交付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受常委会委托,地区工作委员会联系所在地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联系所在地区的县、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检查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分院的工作,承办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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