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72页(900字)

关于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请、审批以及奖励的法律制度。1993年6月2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对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作了详细规定,省(部委)级科技进步奖的奖励条件、等级、奖金数额以及评审与审批程序,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自行制定。

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申请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①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国内首创的、本行业先进的、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②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③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④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特别显着效果的。

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审批程序 我国设立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审批程序如下:①一个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省级科学技术委员会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部门进行初审,合格的,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②全国性学术团体可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部门推荐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有关部门初审,合格的,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③国防专用的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请项目,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分别审查批准,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核准授奖。经批准的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在授奖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如有异议,由有关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无异议的,即行授奖。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