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农业合作社股份缴纳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31页(229字)
埃及《农业合作社法》规定:(1)农业合作社法《实施条例》需规定缴纳股份的数值,收回和放弃股份的方法,还需规定各个区级合作社、省级合作社和中央合作社联盟发行的股份的认购方法,以及认购的条件及其数值。(2)依据本法建立的合作社以外的法人,不得认购合作社发行的股份。(3)社员退出合作社有权收回其股份。所退股份数值不得超过自建社以来股本达到的最高数值的一半。如果合作社有亏损,退社者的退股数值也要按比例相应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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