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75页(698字)

国家机关体系的总称。国家机关根据不同的宪法原则组合成不同的政治制度。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大多根据“三权分立”的原则构架其国家机关,主要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这三个机关在平行的基础上实行分权,国家立法权交议会行使,行政权交给政府(或内阁)行使,司法权交给法院行使,使权力之间形成相互制约和监督。我国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原则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机构分为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我国现行宪法中,国家机构一章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这些国家机关的相互关系,首先是人民与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关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其次是国家机关相互间的关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是:“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现行《宪法》第3条)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行使国家权力和国家职能、实现统治阶级意志和维护其利益的工具。西方有的学者认为,国家实行统治管理包括三项不同的职能:立法或制定政策;实施所制定的政策和法律;对由其他职能伴随而来的争端和争议作出裁决。国家要管理社会就要设立相应的机构履行职能。国家机构是实现国家职能的手段。现代世界各国,国家机构和职能并没有什么差异,政治制度的差异在于国家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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