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新农村金库联合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45页(256字)

韩国《新农村金库法》规定,为指导监督新农村金库业务,谋求其共同利益的增进,可设立联合会;联合会须由30个以上具有会员资格的金库作为发起人而起草章程,进行设立登记;金库为联合会会员,须出资一股以上,并缴纳现金;联合会资本金为会员金库缴纳出资金总额;联合会设总会、理事会。该法规定,联合会主要从事对会员事业指导、启蒙、调查研究和宣传普及;金库会员和任员、职员教育培训;金库监督和检查;对金库事业支援;信用事业;金库及金库会员互助事业等。联合会应设置和管理安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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