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1917年环保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66页(289字)
法国控制产业公害的核心法律是《关于危险、不卫生或令人不快设施的1917年12月19日法律》(简称《1917年法》)。该法对于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方面,都曾长时期发挥过有效作用。该法第1条规定,构成对相邻安全、卫生、舒适性,或者对公众健康、对农业造成危害或带来不便的制造厂、作坊、工厂、仓库、事业场所和一切工商业设施,应在本法规定的条件下,服从行政官署的监督。该法决定对上述设施实行分类管理控制,规定对于第1类和第2类设施的开设采用许可制,对第3类设施的开设实行申报制;要强化作业中的监督权限;要对违法行为给予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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