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1810年环保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66页(221字)

1804年法国制定《民法典》后,向环境实体化方向发展。为保护全体国民健康利益,政府于1810年10月15日颁布《关于限制散发不卫生或令人不快臭气的制造厂和作坊的法律》。该法律规定:(1)散发不卫生或令人不快臭气的设施的开设必须经过允许;(2)必须把这种设施分为三类;(3)其作业必须遵守管理规定,并接受行政官署的监督。该法律颁布后,随着宪法体制变化,曾作过部分修改,一直沿用到20世纪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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