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公有水面监督处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45页(262字)

韩国《公有水面管理法》第13条规定,在符合下列各款之一的情况时,管理厅可取消许可或停止其效力,或改建设施物或建筑物,或给予其他处分:(1)因公有水面状况变化而需要时;(2)为排除或减轻对公共的危害而需要时;(3)为能征用或使用土地的事业而需要时。第15条规定,管理厅对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可作出取消许可或停止效力,或恢复原状,或设置防止损害设施等处分:(1)违反本法及依本法之命令或处分者;(2)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依本法之许可者;(3)未经许可而占用、使用或利用公有水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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