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业劳动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74页(407字)
1983年4月14日,美国联邦颁布实施《迁移和季节性农业工人保护法》,废除1963年实施、1974年修改的《农业劳工承包商登记法》。该法适用于农业工人管理人员和农业工人,规定农业工人管理人员应当遵循该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起保护农业工人的责任;农业劳工承包商和他的雇员应当到美国劳工部进行登记;受雇的农业工人受法律的保护,州有关法律的效力不得优先于这部法律。根据该法第2条的规定,农业工人管理人员分为三类:农业雇主、农业劳工承包商、农业协会;农业工人区分为迁移和季节性农业工人。农业劳工承包商是指组织农业劳动力,承担农业工人与农场主签约服务而收取一定费用的巡回中介人;迁移农业工人是指来自外地而从事季节性或临时性农业劳动的工人;季节性农业工人是指在当地从事季节性或临时性农业劳动的工人,农业雇主和农业劳工承包商的家属以及法律认可的外国人也可能是季节性农业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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