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业劳动时间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73页(596字)
美国联邦《公平劳动标准法》第206条第1项与第2项规定,每周劳动时间不超过40小时,确需延长的,必须支付1倍-1.5倍的工资;该法1985年修改后规定,对于季节性劳动,在对劳工补偿后,每天可延长到10小时,每周可延长到48小时。根据《公平劳动标准法》规定,农业雇主向农业工人支付的最低工资水平确定为1978年1月1日以来一般最低工资水平的同一比率。该法第206条第1款第5项规定,在某一特定年份的一个季度里雇佣农业工人500人天的农业雇主应当在下一年度里向农业工人支付农业最低工资。该法第203条第5款第3项规定,1人天是指完成一项任务不少于一小时的一个雇工。按照该法第203条第1款第6项规定,下列情况下,农业雇主可以不向农业工人支付最低农业工资:(1)雇主的亲属,除非这个农场是社团性质的;(2)长期受雇于该农场的雇员的家属,而且从事农业计件劳动,连续劳动时间少于13周;(3)农业季节工人的16岁以下的子女,他们在该农场从事农作物收获计件作业,其劳动报酬按与其他计件工人同样的计件工资计算;(4)从事畜牧业生产的农业工人。雇主向计件工支付的计件工资必须达到规定的农业最低工资水平,其最低工资水平按计件工通常情况下合理的收入水平来确定。《公平劳动标准法》第218条规定,各州可以执行比联邦法规定更有利于农业工人的劳动时间和工资支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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