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75页(713字)

简称国家环保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直属机构之一,是国务院综合管理环境保护的职能部门。成立于1988年。其主要职责是:①制定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协同有关部门制订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组织对重大经济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②制订国家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组织自然资源核算工作,管理全国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③制定并发布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及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并监督实施。④负责大气、水体、地壤、海洋等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国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的防治工作。协调省际环境污染纠纷,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调查处理。⑤负责监督管理全国自然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工作,综合协调并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与野生动植物、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⑥组织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审批限额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指导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⑦制订并组织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和科技发展规划、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组织环境科技工作、技术引进工作。⑧管理全国环境监测工作,建立环境监测制度,管理国家级环境监测网和全球环境监测系统中国网。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关于全球环境部门的基本原则,参加国际环境条约的谈判及组织国内履约活动。国家环保局设9个职能司(室),具体包括:办公室、计划财务司、政策法规司、行政体制与人事司、科技标准司、污染控制司、监督管理司、自然保护司、国际合作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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