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斯洛伐克1987年自然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46页(205字)

1987年,捷克斯洛伐克通过《国家自然保护法补充规定》。根据国家规定,对违反自然保护法的个人课以1000至5000克朗的罚款,对犯法单位处以10万至50万克朗的罚金。对造成污染的工厂、企业和工程项目必须限期治理、贯彻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污染带来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负责赔偿和承担法律责任。凡可能造成污染,尚无治理污染的配套设施的新建工程一律不许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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