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斯洛伐克1956年自然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46页(486字)

捷克斯洛伐克国民议会1956年8月1日通过《国家自然保护法》,由4部分21节组成。本法主要内容:第1部分作出预备性规定,规定自然保护工作应建立在对自然界的天然发展和在人类影响下的发展进行科学考察的基础上,应在同主要科学机构的密切合作下实现。第2部分对国家自然资源保护的对象和范围及程序、所保护的国土地段、国家公园和应保护的风景区及自然保护区、所保护对象的所在地、公园和花园区域、所保护的天然形成物和所保护的自然界的珍贵遗迹、所保护的各种动物和矿物及化石等有关事宜作出规定,还对保护制度的宣布、土地所有人的义务、禁止毁坏所保护的自然界各要素、保证区域登记程序等作出规定。第3部分对国家自然保护管理体制作出规定。第4部分作出最终的决定,规定教育和文化部应会同各有关的中央机构颁布为实施本法所需要的各种详细指示,特别是应对向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提供赔偿的程序、志愿工作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国家自然保护研究所的任务和组织等事宜作出规定,并应会同中央住宅建设和文化设施局及中央大地测量和制图局,规定管理国家自然保护表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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