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文自然国际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36页(360字)

联合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6条规定:(1)本公约缔约国,在充分尊重第一条和第二条中提及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所在国的主权,并不使国家立法规定的财产权受到损害的同时,承认这类遗产是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因此,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进行合作,予以保护。(2)缔约国同意,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应有关国家的要求帮助该国确定、保护、保存和展出第十一条第(2)和第(4)款中提及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3)本公约缔约国同意不故意采取任何可能直接或间接损害第一条和第二条中提及的位于本公约其他缔约国领土内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措施。第7条规定,为实现本公约的宗旨,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国际保护应被理解为建立一个旨在支持本公约缔约国保存和确定这类遗产的努力的国际合作和援助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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