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行政管理机关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72页(685字)

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对科技事业实施综合计划、宏观管理、协调等行政管理活动的行政机关。在中国,分为中央科技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机关,共同构成完整的科技管理机关体系。

中央科技行政管理机关 包括综合管理全国科技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分别管理本部门、行业科技工作的部门。国务院设有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它是国务院综合管理全国科技工作的职能部门。国务院还设有国家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专门综合、协调、管理航天、核工业、船舶等国防科技工作。此外,国务院还设有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等直属事业单位,这些部门一方面直接组织开展科学技术事业的研究与发展,又受政府委托,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中央科技行政管理机关的另一个重要部分是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中主管本部门、行业科技工作的部门,一般是称科技司或处,像铁道、邮电、教育、卫生等部门,均设有科技司、负责综合规划、协调本部门、行业的科技工作。

地方科技行政管理机关 也分为两部分,一是负责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中的科技工作的行政机关,属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设有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工作。二是分布在其他行政部门中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科技工作的部门,如省、市、县的工业厅(局)、教育委员会等部门内,均设有专门负责科技工作的职能处(科)等,它们受同级科委和上级科委的业务指导,又负责综合协调管理本系统的科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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